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文娟,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添翼。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长江。 委托代理人:肖学宇。 再审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罗添翼,一审第三人李长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对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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