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魏蒂、林晖、王方敏与三河市燕郊金岭化工有限公司一般服务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蒂,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晖,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蒂,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晖,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方敏,中国证券业协会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金岭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

魏蒂、林晖、王方敏为与三河市燕郊金岭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299号、(2007)高民再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魏蒂、林晖、王方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柳 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