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蒂,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晖,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方敏,中国证券业协会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市燕郊金岭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 魏蒂、林晖、王方敏为与三河市燕郊金岭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299号、(2007)高民再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魏蒂、林晖、王方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柳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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