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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位移整装公司与常州市英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健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其他发明权与发现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自由位移整装公司(freemotionfitnes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犹他州洛根市1500南1000西,雷切尔伦德奎斯特(rachellelundquist1500south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自由位移整装公司(freemotionfitnes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犹他州洛根市1500南1000西,雷切尔伦德奎斯特(rachellelundquist1500south1000westloganut84321)。

法定代表人:埃弗雷特.史密斯(everettsmith),该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州市英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健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号c-767。

法定代表人:司培樱,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自由位移整装公司(以下简称自由位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英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公司)、上海健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自由位移公司系专利号为00812017.x、名称为“锻炼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共有20项权利要求,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和2为:

“1.一种锻炼装置,包括:一个阻力部件;一个将第一延伸臂和第二延伸臂连接到阻力部件上的绳索,其中该绳索包括一个第一绳股和一个第二绳股;第一延伸臂,包括一个选择性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的第一端,以及一个自由的第二端,绳索的第一绳股经此第二端延伸以由使用者抓握;第二延伸臂,包括一个选择性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的第一端,以及一个自由的第二端,绳索的第一绳股经此第二端延伸以由使用者抓握;以及其中,第一延伸臂远离第二延伸臂延伸,移动第一延伸臂的第二端远离第二延伸臂的第二端以确定第一和第二绳股的相反的延伸空间,并且第一延伸臂的第一端在第一枢转点处枢转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以绕第一轴线转动,第一延伸臂的第一端包括一个滑轮,该滑轮有一个与第一枢转点偏置的转动轴线并且绕一个平行于第一轴线的轴线转动,从而当第一延伸臂选择性地转动时绳索张力不变;并且第二延伸臂的第一端在第二枢转点处枢转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以绕第二轴线转动,第二延伸臂的第一端包括一个滑轮,该滑轮有一个与第二枢转点偏置的转动轴线并且绕一个平行于第二轴线的轴线转动,从而当第二延伸臂选择性地转动时绳索张力不变。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锻炼装置,其特征在于,绳索实质上由单根绳索组成。”

2011年9月26日,自由位移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英才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健达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gns-9000复合大飞鸟训练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5、6的保护范围。两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英才公司、健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自由位移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分解为如下技术特征:

(1)技术特征a:一个阻力部件;

(2)技术特征b:一个将第一延伸臂和第二延伸臂连接到阻力部件上的绳索,其中该绳索包括一个第一绳股和一个第二绳股;

(3)技术特征c:第一延伸臂,包括一个选择性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的第一端,以及一个自由的第二端,绳索的第一绳股经此第二端延伸以由使用者抓握;

(4)技术特征d:第二延伸臂,包括一个选择性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的第一端,以及一个自由的第二端,绳索的第一绳股经此第二端延伸以由使用者抓握;

(5)技术特征e:第一延伸臂远离第二延伸臂延伸,移动第一延伸臂的第二端远离第二延伸臂的第二端以确定第一和第二绳股的相反的延伸空间;

(6)技术特征f:第一延伸臂的第一端在第一枢转点处枢转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以绕第一轴线转动;

(7)技术特征g:第一延伸臂的第一端包括一个滑轮,该滑轮有一个与第一枢转点偏置的转动轴线并且绕一个平行于第一轴线的轴线转动,从而当第一延伸臂选择性地转动时绳索张力不变;

(8)技术特征h:第二延伸臂的第一端在第二枢转点处枢转地支撑在阻力部件的附近以绕第二轴线转动;

(9)技术特征i:第二延伸臂的第一端包括一个滑轮,该滑轮有一个与第二枢转点偏置的转动轴线并且绕一个平行于第二轴线的轴线转动,从而当第二延伸臂选择性地转动时绳索张力不变。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b、g、i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b、g、i分别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未落入从属权利要求3、4、5、6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自由位移公司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自由位移公司负担。

自由位移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自由位移公司负担。

自由位移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b、g、i,即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一个阻力部件、一个绳索、一个滑轮,则应当认定其与技术特征a、b、g、i构成相同。2.根据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2010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3.3节的规定,在对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术语进行解释时,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的原文(以下简称国际申请原文)可以作为参考。在涉案专利的国际申请原文中,与特征a、b、g、i对应的原文分别是“aresistanceassembly”,“acable”,“apulley”。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相关判决认为,不定冠词“a”并非仅有一个或者单个(onlyoneorsingle)。因此,技术特征a、b、g、i中的“包括……一个”,应解释为“包括…一个或者多个”。3.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限定:“绳索实质上由单根绳索组成”。根据权利要求的区别解释原则,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小于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绳索”并未将绳索数量限定为“单根”,应当理解为单个或者多个。(二)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b、g、i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技术特征a、b、g、i分别不相同或者等同,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技术特征a。被诉侵权产品仅具有一个阻力部件,与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个阻力部件”相同,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两个阻力部件错误。即使将被诉侵权产品理解为具有两个阻力部件,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阻力部件”应当解释为“一个或者多个阻力部件”,二者也相同或者等同。2.关于技术特征b。首先,被诉侵权产品中技术特征b为“两根独立的绳索,第一根绳索将第一延伸臂连接到第一阻力部件上,第二根绳索将第二延伸臂连接到第二阻力部件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第一绳股和第二绳股,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所述的“一个…绳索”。其次,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个”应解释为“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技术特征b与b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再次,即使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绳索”解释为“单根绳索”,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两根绳索也与其构成等同。3.关于技术特征g、i。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技术特征g为“第一延伸臂和第二延伸臂的第一端内设置有三个滑轮”,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个”应解释为“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技术特征g与g相同。即使将涉案专利解释为“包括一个滑轮”,被诉侵权产品的三个滑轮也与一个滑轮构成等同。基于相同的理由,技术特征i与i相同或者等同。综上,自由位移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提审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由位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个”应当解释为一个或者多个:

1.涉案专利的国际申请pct/us00/20821的英文原文;

2.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kcjcorporationvs.kineticconcepts,inc.andkcitherapeuticservices,inc.判决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针对6238323和6458061号美国专利做出的判决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4.6458061号美国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5.6238323号美国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