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路街道办事处友好路东侧汽改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阿克苏新农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艺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峰,北京鼎佳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阿克苏新农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阿克苏新农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该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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