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居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雯,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1305户。 法定代表人:陈玉柏,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青岛圣湖硅藻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湾工业园。 一审被告:青岛盛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14号甲-1。 法定代表人:郑万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青岛圣湖硅藻泥有限公司、青岛盛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王 晨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