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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香香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洪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凤,江西秦风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洪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江香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常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建军,该公司员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洪忠。

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王婆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王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江香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香香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洪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719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婆公司、彭洪忠的委托代理人万勇,香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常青、段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婆WANGPO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系商丘市珍牌瓜子厂于1997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瓜子,商标注册号为第995068号,有效期自1997年4月28日至2007年4月27日。1999年10月6日,商丘市珍牌瓜子厂与彭洪忠签订协议,约定涉案商标由彭洪忠使用10年。2007年3月14日,彭洪忠受让取得了该商标。彭洪忠经营的“王婆”系列炒货瓜子以九江为中心向全国各地辐射销售,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品牌”、“畅销品牌”等荣誉。2009年12月9日彭洪忠成立王婆公司。彭洪忠与王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2009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王婆公司在炒货产品上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并享有一切有关商标的维权责任。

2009年11月23日,香香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浔阳王婆及图”商标,该商标由“浔阳楼”图形和“浔阳王婆”文字组成,申请注册号为第7855105号,类别为29类:加工过的花生、瓜子,腌肉,食用油等。11月25日商标局下达受理通知书。之后,香香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瓜子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浔阳王婆”商标标识。彭洪忠、王婆公司以香香公司将涉案商标中标识性文字“王婆”用于相同产品外包装上,加以修饰“浔阳”两字后变为“浔阳王婆”,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香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彭洪忠和王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印有“浔阳王婆”字样包装袋,责令香香公司以登报声明方式消除影响;二、判令香香公司赔偿彭洪忠和王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三、判令香香公司支付彭洪忠和王婆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合理费用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香香公司负担。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商标与“浔阳王婆及图”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及香香公司是否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涉案商标与“浔阳王婆及图”商标虽然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9类瓜子,但两者在视觉上有显著差别,其文字、读音、含义、图形的结构及颜色不同,且文字、图形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也不近似。故彭洪忠和王婆公司诉称香香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关于香香公司生产、销售的瓜子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浔阳王婆及图”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商标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标的组合要素“王婆”文字部分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瓜子市场上与王婆公司的瓜子系列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只要看到“王婆”文字或者读音,通常都会联想到王婆公司的产品。香香公司“浔阳王婆”其文字部分虽另加有“浔阳”两字,但因涉案商标中的“王婆”两字具有显著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将香香公司含有“王婆”二字的瓜子系列产品与王婆公司瓜子系列产品相混淆,误认为两者在来源上有特定的联系。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香香公司在后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理避让,但其无视他人合法的、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与涉案商标主要部分承载的信息“王婆”二字有重合的商标,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损害了王婆公司的商业信誉,侵占了王婆公司的商业份额,其行为有失诚实信用,构成不正当竞争,香香公司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鉴于彭洪忠与王婆公司签订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涉案商标由王婆公司独占使用,故本案的权利人应为王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香香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销毁印有“王婆”字样外包装袋。二、香香公司赔偿王婆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公证费3400元、律师费8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1400元。香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王婆公司。三、驳回王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彭洪忠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香香公司和王婆公司各负担5000元。

彭洪忠、王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认定香香公司使用“浔阳王婆及图”商标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香香公司承担停止商标侵权的责任,诉讼费用由香香公司负担。

香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香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香香公司赔偿王婆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支付王婆公司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发生的公证费3400元、律师费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彭洪忠和王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婆公司负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王婆公司二审诉讼期间委托律师费用20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