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盟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世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丛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世续,北京市搪瓷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欣,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盟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世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3594号民事判决、(2011)二中民再终字第17372号民事裁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申字第3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金盟经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 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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