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臂村松园咀工业区12、1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俊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西二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俊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永建。 一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年丰针车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光复中路337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黄仲权,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贝尔斯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梁永建,一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年丰针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0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贝尔斯顿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贝尔斯顿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晨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