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乾,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加强,该公司执行总裁。 法定代表人:安忠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普,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蓝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友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小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航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蓝骏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案外人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亦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夏君丽 审判员 殷少平 审判员 钱小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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