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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娜·瑞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张丽芬拒绝履行保护商标权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尼娜·瑞西(NINARICCI)。 法定代表人:安娜·帕利亚雷斯(ANAPALLARES)。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尼娜·瑞西(NINARICCI)。

法定代表人:安娜·帕利亚雷斯(ANAPALLARES)。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敏,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青,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丽芬。

委托代理人:唐宝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

再审申请人尼娜·瑞西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张丽芬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8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尼娜·瑞西申请再审称:1.第3005429号“NINARICCI”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与第253506号“NINARICC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标识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婚纱、体操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装属类似商品。帽子、袜子、手套、领带、腰带、鞋等商品与服装的关联性非常高。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2.尼娜·瑞西在异议复审中已明确阐述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明确提到被异议商标侵害了其在先驰名商标,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一、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保护更为恰当,完全可以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转化为第二十八条予以保护。3.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尼娜·瑞西的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企业名称权利。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属于抢注尼娜·瑞西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4.尼娜·瑞西在异议复审和诉讼阶段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及企业名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尼娜·瑞西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丽芬不仅抢注NINARICCI商标,而且抢注了很多其他知名商标,且将抢注商标出让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张丽芬恶意抢注大量知名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2010)商评字第06896号《关于第3005429号“NINARICC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06896号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其作出第06896号裁定后,尼娜·瑞西于2012年1月16日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该争议裁定已经生效,故尼娜·瑞西的再审申请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本院依法维持第06896号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

张丽芬提交意见认为:1.尼娜·瑞西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体操服”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尼娜·瑞西在“婴儿全套衣、体操服”等行业享有在先字号权。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论正确。尼娜·瑞西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6896号裁定的依据,一、二审法院维持第06896号裁定正确。2.尼娜·瑞西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中并未明确主张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予评述并无不当。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设计等不同。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尼娜·瑞西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尼娜·瑞西在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前,于2012年1月16日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13)第106008号《关于第3005429号“NINARICCI”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06008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撤销。张丽芬不服该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06008号裁定撤销以及张丽芬不服该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新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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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