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02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炳泰。 一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吴高速公路l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范洪涛,该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贞、郝炳泰及一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吴高速公路l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 书 记 员 蒋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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