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闫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隋璐,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闫晗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3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晗申请再审称:第4258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2582号决定)认定pda和atm自动取款机是常见的采用触屏式输入方法的电脑,可通过不同具体程序的应用实现图形、表格、数字的输入,缺乏证据支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未要求其举证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和第42582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输入字符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设置,来输入文字、图形等。权利要求1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并且,说明书没有具体描述如何进行文字、图形、表格、数字的输入,可见再审申请人也认可该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否则本申请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用于各种文字、图形、表格、数字的输入”,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实现输入的具体技术手段,也没有记载在输入文字、图形、表格等不同对象时,输入的原理、方式、方法等存在实质性的差异。第42582号决定认定pda和atm终端是常见的采用触摸屏进行输入的电脑,可通过不同具体程序的应用实现图形、表格、数字的输入,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未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此举证证明,亦无不当。

综上,闫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