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三宝。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水华,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谢水华家具销售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齐永红,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恩华,系佛山市禅城区博圆家具加工厂业主。 再审申请人陶三宝因与被申请人谢水华、江恩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6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陶三宝的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和被申请人谢水华的委托代理人齐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江恩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原告陶三宝诉被告谢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007281.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通知江恩华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陶三宝请求法院判令谢水华: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侵权产品;2.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3.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4.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陶三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大理石茶几(t-909)”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12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007281.3。涉案专利获准授权后,陶三宝按规定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现处于授权有效状态。该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告上显示(见附图1):本外观设计为茶几,由套件1和套件2组成,套件1设于套件2内;套件1为两个相同的方形柜,柜体中央有一类似横向拉手的装饰件,四周装饰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边框,四脚为上大下小的直角梯形;套件2由台面和台架组成:台面呈长方形,中间颜色较浅部分由直线等分为六个方格,四周为颜色较深的长方形边框,台面设于台架上;台架分上、下两层,上层表面呈阶梯状,下层的四面由一个“门”型支架组合而成,四面支架的横条中央均设有一组纵向的装饰条,两边支柱的中央均设有一组纵向的装饰条,两边支柱的下部均设有一组横向的装饰条,四面支架的两个角均设有一长条形装饰件,支架左、右两面的表面设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装饰框,支架后部表面左、右对称各设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装饰框,方框中央有一类似横向拉手的装饰件。 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间,谢水华以“奥诗家具”的名义多次从江恩华为业主的博圆厂处购买包括“909”型号在内的多款家具。在2009年12月19日和2010年1月7日的“博圆家具”《订货合同单》上,卖方经手人处的签字均为“莫”。2010年1月13日,谢水华向江恩华转帐35535元人民币。2010年2月8日,谢水华向江恩华转帐108790元人民币。 2010年1月14日,陶三宝的委托代理人廖祥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钜隆家私城五排a座2仓3仓前仓的一处标识为“奥诗家具”的门市部,购买了型号为“909”的茶几一套,价款为1380元,并当场取得了抬头为“奥诗家具”、编号为no0003298并有罗兰平签名的订货单一张和“罗兰平”名片一张。被诉侵权的“909”茶几(见附图2)由套件1和套件2组成,套件1设于套件2内;套件1为两个相同的方形柜,柜体中央有一类似横向拉手的装饰件,四周装饰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边框,四脚为上大下小的直角梯形;套件2由台面和台架组成:台面呈长方形,有不规则的花纹,台面设于台架上;台架分上、下两层,上层表面呈阶梯状,下层的四面由一个“门”型支架组合而成,四面支架的横条中央均设有一组纵向的装饰条,两边支柱的中央均设有一组纵向的装饰条,两边支柱的下部均设有一组横向的装饰条,四面支架的两个角均设有一长条形装饰件,支架左、右两面的表面设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装饰框,支架后部表面左、右对称各设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装饰框,方框中央有一类似横向拉手的装饰件。“罗兰平”名片正面上印有“奥诗石材奥诗家私罗兰平组长展厅:佛山乐从钜隆家私城五排a座2-3仓前仓商务热线:0757-2810××××传真:0757-2618××××手机:137××××5000厂址:佛山高明西安罗塘工业区”等字样,背面上印有“本厂专业生产高档次大理石餐台、茶几、电视柜欢迎来样定做”以及户名为“邱洪珍”、“谢水华”的银行帐号。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公证员许海峰及公证人员李文慧见证了上述取证过程,对所购商品拍摄了照片并进行了封存,出具了(2010)佛顺内民证字第2775号公证书。 在佛知纠字(2010)第4号案中,陶三宝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博圆家具”的《订货合同单》和宣传画册各一份,该单据上卖方经手人处的签名为“莫”。2010年3月4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在江恩华经营的博圆厂处进行调查,江恩华在勘验笔录中承认当场扣押的“909”茶几架是其生产的,自己只生产茶几架,并不生产大理石台面,并确认陶三宝提供的登载有“909”茶几架的宣传画册是其自行印制、散发的。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扣押的“909”茶几架的外观在照片上显示:该茶几架由两个相同的方形柜和一台架组成,方形柜设于台架内;柜体中央有一类似横向拉手的装饰件,四周装饰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边框,四脚为上大下小的直角梯形;台架分上、下两层,上层表面呈阶梯状,下层的四面由一个“门”型支架组合而成,四面支架的横条中央均设有一组纵向的装饰条,两边支柱的中央均设有一组纵向的装饰条,两边支柱的下部均设有一组横向的装饰条,四面支架的两个角均设有一长条形装饰件,支架左、右两面的表面设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装饰框,支架后部表面左、右对称各设一由圆点组成的长方形装饰框,方框中央有一类似横向拉手的装饰件。2010年3月22日,陶三宝与江恩华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江恩华保证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与陶三宝zl200930007281.3号专利相近似的型号为“909”的产品和与该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江恩华补偿陶三宝人民币10000元。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上述协议制作了专利纠纷案件调解书。 在庭审过程中,谢水华明确承认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台面来源于其他厂家,茶几架来源于江恩华。 谢水华是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谢水华家具销售部业主,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经营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钜隆家具城a座3仓前仓。 江恩华是个体工商户佛山市禅城区博圆家具加工厂业主。 谢水华、江恩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