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39-1地块)。 法定代表人:林家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枢,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桦,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塘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国达,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泽冰,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国凤。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家卯,系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玉枢,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桦,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国凤、林家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泉州市琪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南安特易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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