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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马连忠等与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宁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恒,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宁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恒,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连忠。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志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新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智慧,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常州宝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旋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一)腾旋公司是否是本案所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并不确定,一、二审法院未依法中止诉讼,违反法定程序。腾旋公司因侵犯他人技术秘密被案外人凯登约翰逊公司和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腾旋公司包括本案诉争五套图纸在内的涉及各类型旋转接头的图纸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该院依法查封。现凯登约翰逊公司、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的案件已经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一、二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强行判决,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侵害腾旋公司技术秘密错误。1.一、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五套图纸为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的认定错误。首先,腾旋公司与案外人针对本案五套图纸存在技术秘密纠纷,该五套图纸权属不明;其次,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提供了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图纸系自主研发设计。2.一、二审判决根据《技术鉴定报告》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的五套图纸与腾旋公司的五套图纸实质性相同,认定事实错误。《技术鉴定报告》只是选择非旋转接头这一特殊领域的相关技术数据进行比对,对于旋转接头行业的关键技术数据如旋转接头的密封副pv值、端面比压的选择、弹簧比压的选择、密封面材料、o形圈的压缩量等存在的区别视而不见。3.一、二审判决认定马连忠和孙志伟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宝旋公司明知马连忠和孙志伟存在上述行为仍然获取、使用腾旋公司的商业秘密,共同侵害了腾旋公司的商业秘密错误。一、二审判决的认定基于推测和臆断,并没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由于腾旋公司采用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马连忠和孙志伟在工作过程中根本接触不到技术图纸,也不可能取得被加密软件保护的技术图纸。(三)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在没有事实证明宝旋公司所谓的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范围等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确定32万元的酌定赔偿数额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宝旋公司刚成立即被查封,并未依据图纸大量生产销售,不会对腾旋公司造成较大影响,酌定赔偿金额过高。2.一、二审法院要求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承担腾旋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包括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腾旋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依法无需中止诉讼。截至二审判决作出时,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受理凯登约翰逊公司和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凯登约翰逊公司、凯登约翰逊(无锡)技术有限公司诉腾旋公司、李继锁、过海文侵害商业秘密案系不公开审理,宝旋公司、马连忠和孙志伟作为案外人无从知晓案件审理,其所称该案诉争技术秘密包括本案诉争的五套图纸与事实不符。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一、二审法院对于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共同侵害腾旋公司本案技术秘密的认定正确。1.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声称本案图纸系自行研发,没有事实依据。马连忠声称电脑中发现的bcid601-b001、bcid602、bcim502、bceam015、bceam015a的旋转接头产品成套技术图纸从孙志伟处获得。孙志伟称bcid601-b001、bcid602、bcim502产品图纸是其根据宝旋公司购买的联力公司旋转接头产品设计,于2011年5月24日设计完成。这一说法与bcid601-b001图纸封面显示信息不符。同时,孙志伟自认之前未从事过旋转接头图纸设计工作,且宝旋公司购买的联力公司旋转接头产品与bcid601-b001、bcid602、bcim502设计的旋转接头型号完全不同。在此情况下,孙志伟不可能在一个月内通过简单测绘即完成不同产品的设计图纸。孙志伟声称bceam015、bceam015a是无锡艾克机械密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免费提供,并无事实依据。2.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的五套图纸与腾旋公司本案五套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及其组合实质性相同正确。《技术鉴定报告》证明,腾旋公司本案的五套图纸记载包括尺寸公差、形位公差、材料热处理技术要求等工艺参数在内的技术信息及其组合不为公众知悉,宝旋公司的五套图纸所记载的相应信息与腾旋公司本案五套图纸所记载的相应信息实质性相同。《技术鉴定报告》还指出,宝旋公司的五套图纸与腾旋公司本案五套图纸相比较,两者绝大多数尺寸、公差、形位公差标注的位置、顺序相同,有些图纸的技术要求的语句换行、断句均相同。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宝旋公司存在抄袭行为。同时,宝旋公司提出的不同点如密封面材料、o型圈口的压缩量等均由不同客户使用工况决定,对旋转接头产品的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3.一、二审判决认定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共同侵害腾旋公司的技术秘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连忠曾在腾旋公司担任过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人事主管等职务,孙志伟曾在腾旋公司担任过销售经理。二人均是腾旋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接触技术图纸的机会与条件,知晓腾旋公司的保密制度并领取了保密费,对腾旋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二人在职期间即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宝旋公司,生产销售同类旋转接头产品,并将部分产品销售给与腾旋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综合二人在腾旋公司的任职情况、与宝旋公司的投资关系以及本案图纸无合法来源,足以推定马连忠、孙志伟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腾旋公司的本案技术秘密信息并披露给宝旋公司使用。(三)一、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1.马连忠和孙志伟在离开腾旋公司之前即与他人投资设立宝旋公司,主观恶性大,应加大赔偿数额。2.宝旋公司自2011年4月1日成立至今,所生产的唯一产品旋转接头均利用了腾旋公司的本案商业秘密,完全以侵权为业,应予严惩。3.宝旋公司在诉讼期间一直持续经营,其客户包括腾旋公司的原多家客户。宝旋公司以恶意低价竞争的方式抢夺腾旋公司的客户,使得腾旋公司丧失了大量市场竞争机会和竞争优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四)一、二审判决判令宝旋公司、马连忠、孙志伟赔偿腾旋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