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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平、方淑英等与哈尔滨市松江塑料化学技术研究所名誉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克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淑英。 委托代理人:蔡洪福,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克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淑英。

委托代理人:蔡洪福,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左秀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松江塑料化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10号。

投资人:孙喆,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孔敬,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松江塑料化学技术研究所(为与本案中出现的多个同名主体相区别,以下简称2006松江研究所)侵害企业名称权及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反诉请求,2006松江研究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二审判决根据2006松江研究所提供的1989松江研究所工商档案册认定王克强是1989松江研究所的合伙人,该证据未经质证。(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006松江研究所提供1989松江研究所的工商档案册时,隐匿了1989松江研究所在设立之初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该营业执照明确记载:哈尔滨市松江塑料化学技术研究所于1989年7月27日成立,性质为合伙,负责人为王克平,经营地址为南岗区东大直街8号(即现在的110号)。该营业执照连续4年检讫,直到1993年废业交回工商部门。该份证据中的开业登记表明显经过涂改,再审申请人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在历次诉讼中不认可其真实性。该档案中并不存在哈尔滨市科委的批准文件,“申请变更研究所所长的报告”上所盖印章是伪造的,1989年5月23日张新建与1989松江研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系伪造。(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王克强是1989松江研究所的合伙人,缺乏相应证据。(四)二审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文书不存在或已被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根本就不存在。此外,再审申请人新提交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行终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2)香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可以证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1)香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已被撤销。(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提交如下证据:1.1989松江研究所原始营业执照;2.南岗区大直街8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第80号);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经二终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4.东大直街110号店铺照片;5.1989松江研究所1989至1993年的验资报告,证明王克平是唯一出资人;6.1999年3月8日王克强承认对1989松江研究所没有实际投资;7.1989松江研究所与澳大利亚金桥公司于1993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8.王忠和、王克强1990年2月6日的非公有房产承租证。上述新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六)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王克平持有超出1989松江研究所10%的股权,自始为1989松江研究所唯一负责人,有权对未实际清算的合伙企业组织清算,对合伙企业废业后的房屋、租赁费进行清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为王克平无权清算于法无据。(七)二审判决认定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侵犯2006松江研究所企业名称权的结论错误。王克强隐瞒其拥有澳大利亚国籍而冒以中国公民身份于2006年在中国设立哈尔滨市松江塑料化学研究所的事实,二审认定该研究所合法有效是违法的。2006松江研究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实体和经营,故而不存在与之交易的社会公众,不存在与他人混淆的可能。

2006松江研究所提交意见称: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其主要理由为:(一)1989松江研究所工商档案册存在丢失三页和后补充粘贴一页的问题,上述事实已被《关于对私营合伙企业哈尔滨市松江塑料化学技术研究所注销档案中有关材料的甄别认定意见》(以下简称《甄别认定意见》)以及《关于对﹤关于对私营合伙企业松江塑料研究所注销档案中有关材料的甄别认定意见﹥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及二审行政诉讼所确认,再审申请人所称档案完好不是事实。(二)1989松江研究所营业执照记载所长为王克强。开业登记表和缺失的合伙人协议都列在档案登记类表中,而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则无法提供包含其三人的开业登记表和合伙人协议。2006松江研究所提交的1989松江研究所工商档案册是合法真实的。为证明上述事实,2006松江研究所提交了如下证据:1.哈科字第(84)98号文件;1989松江研究所营业执照,负责人为王克强;1990年3月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松江研究所负责人由王克强变更为王克平的文件。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成立研究所需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因此1989松江研究所是在1990年3月科委同意下才变更为王克平,而非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所称为其三人合伙成立。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方淑英、左秀英和王克用的调查笔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1)南民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方淑英和左秀英对1984松江研究所和1989松江研究所均没有投资,不是合伙人。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哈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2002年8月9日调解协议书。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王克强和王克平之间的关于房产的纠纷。4.1996年6月26日王克平虚假注册第二个研究所营业执照,于1999年3月8日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王克平为侵占财产在王克强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了1996松江研究所。5.私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废业申请。上述证据可以证明1989松江研究所于1993年4月17日注销,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时隔近20年重新清算于法无据。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庭审笔录中记录了王克平、方淑英、左秀英对1989松江研究所的工商档案册发表的质证意见,三人均在该庭审笔录上签字。

1989松江研究所的工商档案册中包含“申请变更研究所所长的报告”,在该报告上有哈尔滨市科委体改办的批示:“根据市民办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因市松江塑料化学技术研究所原申办人王克强出国定居,经处务会研究,同意王克平同志为该所所长”,并在成文日期处加盖了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改办公室的公章。开业登记表上涉及的涂改内容主要为雇工人数和出资额。开业登记表上记载负责人为王克强,出资人为王克强、王克平。1989松江研究所工商档案册中包含了包括张新建在内的多份劳动合同,形式基本一致,合同均加盖有王克强名章,张新建的劳动合同上还有王克平的签名。双方当事人均认可1989松江研究所于1993年4月17日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