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学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罗学会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1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154号行政判决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滨 代理审判员 梁凤云 代理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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