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罗学会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学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学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罗学会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1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154号行政判决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滨

代理审判员  梁凤云

代理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超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