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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锦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王金领专利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领。 委托代理人:童晓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国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领

委托代理人:童晓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国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锦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旧晒莨厂址。

法定代表人:周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学晖,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王金领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锦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昌公司)侵害发明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金领申请再审称:1.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有与涉案权利要求1的“斜块”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斜块和涉案利的斜块相比,虽然缺少一层平面,但是由于该平面的作用是“方便该斜块导入固定板”,不具有限位作用,被诉侵权产品的斜块省略该平面属于细微的变劣。被诉侵权产品的斜块和涉案专利的斜块虽然在结构上存在细微差别,但二者的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2.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有与涉案权利要求1的“第一限位结构”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通过“蘑菇形装置”伞面的下平面和八边形柱体外包围装置内的向内水平环状凸起的平面相适配来完成对“蘑菇形装置”的限位,与涉案权利要求1的“第一限位结构”构成相同或等同。3.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有与涉案权利要求1的“固公斜块”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八边形柱体外包围装置内有一个“蘑菇形装置”,该装置和涉案专利的冲针及固公斜块对应,只不过是一体化的结构。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本案并改判。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有与涉案权利要求1的“斜块”、“第一限位结构”和“固公斜块”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斜块”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的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斜块部件的下部设有成阶梯状的两层平面,且两平面之间通过一斜面过渡;被诉侵权产品的斜块部件的下部只有一层平面和一斜面,缺少了一层平面,二者结构不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斜块多出的平面与第一限位结构共同配合达到限制固公斜块向上移动最大行程的效果。被诉侵权产品弹性部件位于上模的上固定板中,在恢复原状时不会对冲针产生向上的力,因此不需要斜块部件限制冲针向上移动最大行程,二者实现的功能、效果不同。据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斜块与权利要求1的斜块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一限位结构”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的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限位结构位于固公斜块与导管之间,用于限定固公斜块下移至最低位置时顶端与导管顶端齐平、上移至最高位置时其上部斜面穿出导管顶端。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限位结构只是一个具有限定冲针下移至最低位置功能的结构,该结构用于限定一体成型的冲针基于重力作用下移至最低位置时,冲针上部帽形的顶端与导管顶端齐平,不具有“限定固公斜块上移至最高位置时其上部的斜面穿出导管顶端”的功能。因此,二者不构成等同。

三、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有与涉案权利要求1的“固公斜块”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的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公斜块与冲针为两个独立的部件,被诉侵权产品固公斜块和冲针一体成型,固公斜块不是独立的部件。涉案专利的固公斜块和冲针相互独立,制造成本更低,而且冲针可以单独更换,被诉侵权产品的固公斜块和冲针一体成型,制作成本高,冲针不能单独更换。二者的结构以及所实现的功能、效果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综上,王金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金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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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