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194号 申诉人张增友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5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9)黔高立刑监字第9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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