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00192号 申诉人高广友因逃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本刑二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2013)辽审一刑监字第3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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