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永新县七溪岭林场。 法定代表人:龙塘生,该林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泮西村小组。 负责人:李耀南,该组组长。 一审第三人: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小荣,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永新县七溪岭林场(以下简称七溪岭林场)因与被申请人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泮西村小组(以下简称泮西村小组)及一审第三人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七溪岭林场与泮西村小组、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和解协议,泮西村小组自愿放弃(2014)赣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所判令的308544元林价分成款,不再要求七溪岭林场支付,同时自愿放弃对(2014)赣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权利。该和解协议已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且其中未作出不放弃再审申请的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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