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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永新县七溪岭林场与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泮西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永新县七溪岭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永新县七溪岭林场。

法定代表人:龙塘生,该林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泮西村小组。

负责人:李耀南,该组组长。

一审第三人: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小荣,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永新县七溪岭林场(以下简称七溪岭林场)因与被申请人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泮西村小组(以下简称泮西村小组)及一审第三人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七溪岭林场与泮西村小组、永新县龙源口镇泮中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和解协议,泮西村小组自愿放弃(2014)赣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所判令的308544元林价分成款,不再要求七溪岭林场支付,同时自愿放弃对(2014)赣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权利。该和解协议已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且其中未作出不放弃再审申请的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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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