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昆明丰新凯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丰新凯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9楼905-b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丰新凯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9楼905-b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浩,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延文,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昆明丰新凯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颖、原爽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昆明丰新凯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昱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