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丰新凯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9楼905-b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浩,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钢,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延文,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昆明丰新凯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颖、原爽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昆明丰新凯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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