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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隆涛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高鹭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高鹭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加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聪敏,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高鹭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加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聪敏,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隆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海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高鹭昌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高鹭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隆涛电子有限公司(简科隆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高鹭昌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期间,高鹭昌公司于2013年9月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隆涛公司本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第231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23108号决定),宣告200620116375.5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3-1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故一、二审判决缺乏权利及证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隆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隆涛公司承担。

隆涛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已于2014年9月28日就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3108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第23108号决定,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故高鹭昌公司提交的第23108号决定因隆涛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能生效,请求本院中止本案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二审判决后,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第23108号决定,宣告200620116375.5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3-1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隆涛公司针对第2310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23108号决定,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另查明:本案隆涛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张高鹭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二审判决尚未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3108号决定宣告部分无效以及隆涛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殷少平

审判员  钱小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佳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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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