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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卯与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卯,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委托代理人:徐亚男,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洪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卯,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委托代理人:徐亚男,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洪军,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钟苏华,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武,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宁,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卯、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原名山东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2000年9月26日变更为现名,以下均简称轻工联社)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纷一案,陈卯于2012年8月30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其增加诉讼请求,本案诉讼标的额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范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2)历商初字第1572-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3)鲁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陈卯与轻工联社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金刚、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由郑琪儿担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东华轻工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东华轻工有限公司、深圳东华实业总公司、深圳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成立于1988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发起人深圳兴华工业联合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持股30%,发起人轻工联社持股70%。

1989年6月,轻工联社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山东省建行)签订了《关于深圳东华轻工有限公司投资的协议》。但庭审中,陈卯与轻工联社皆无法提供该份协议。

1991年9月22日,兴华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东华公司30%股份全部转让予轻工联社。东华公司由轻工联社全资控股。

1992年4月7日,山东省建行(甲方)与轻工联社(乙方)签订了《关于对深圳东华轻工有限公司投资参股的协议》。协议约定:东华公司是轻工联社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托公司)联营兴办的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轻工联社出资2750万元,占55%。因轻工联社资金不足,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参股1500万元(原投入的500万元中,200万元贷款从1992年4月1日起不再付息,已付利息从增值中扣除)。一、甲乙双方对东华公司的投资,由乙方一个头合并参股,以形成较大股份达到控股目的。二、甲乙双方对先前投入的资本(甲方500万元,乙方1450万元)增值按国家规定,待经认定后,按相应投资比例增加投入资本数额。三、甲方再投入的1000万元资本,于本协议生效后划拨给轻工联社,由轻工联社按第一条的规定投入该公司。四、甲乙双方对投入该公司的资本(包括先前投入资本增值部分)计算双方投入资金比例,并按其比例依其占有股份数额,承担利益共享、盈亏共负、风险共担的权利和义务。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起生效。六、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1989年6月签订的“关于深圳东华轻工有限公司投资的协议”同时废止。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山东省建行与轻工联社分别在协议后加盖了公章。两单位法定代表亦签名。

上述合同签订后,山东省建行将1000万元款项打入轻工联社账户。

1992年5月28日,轻工联社(甲方)与国托公司(乙方)签订了《关于原深圳东华轻工有限公司资产内部评估及有关问题的协议》。该协议约定:1、原东华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甲方投入资本1750万元,占70%,兴华公司投入资本750万元,占30%。经协商,兴华公司将30%股份转让给甲方,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2、由轻工联社、国托公司、兴华公司三方,组成以罗炳涛等六人资产评估小组,于1991年6月23日至25日,对原东华公司的资产进行内部评估,测算重估价值为7575万元,并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深圳市会计事务所、南海油田开发区进行咨询。3、对上述评估价值经认可后,双方同意在原东华公司基础上组建联营公司。其中甲方股份占55%,乙方股份占45%。4、甲乙双方同意按重估后价值由甲方转让原东华公司45%的股份给乙方。乙方支付购买股份现金3408.5万元。5、双方同意以现金形式由甲方再投入250万元,乙方投入1114万元,扩大联营公司规模。6、按资产重估价值和增加投入资本计算的联营双方出资总额为10075万元,其中甲方5552.5万元(包括原东华公司55%股份资产价值4166.5万元,委托乙方付给联营公司转作再投资1136万元,现金250万元),占55.11%;乙方4522.5万元(包括购买原东华公司45%股份3408.5万元,现金1114万元),占44.89%。7、考虑到原东华公司资产增值尚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不能调整账务,双方同意联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甲方2750万元,占55%,乙方2250万元,占45%,并以此出资额为限,对联营公司承担盈亏共负,风险共担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最后分别加盖了轻工联社和国托公司印章。

1992年6月28日,轻工联社和国托公司形成《深圳东华轻工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的内容显示:联营双方的名称为轻工联社(甲方)和国托公司(乙方),联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甲方认缴2750万元,乙方认缴2250万元。该章程“附则”约定:本章程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生效。该章程最后加盖了轻工联社和国托公司印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程签订后,东华公司既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处核准变更注册资本,也未增加国托公司为股东。

1998年12月6日,东华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增加国托公司为股东,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变更为8333万元。新增资本由国托公司认缴5833万元。企业性质由集体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亦做了变更。增资后,东华公司股东和出资额变更为:国托公司出资5833万元,持股70%;轻工联社出资2500万元,持股30%。国托公司的出资系由以前年度借给东华公司的资金中调整缴足。1999年1月8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东华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变更为8333万元,股东信息为轻工联社出资2500万元,占30%;国托公司出资5833万元,占70%。1999年6月4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巨验字(1999)051号),对上述增资行为进行了验资。该验资报告的附件三“验资事项说明”载明:“......二、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的变更后情况:变更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投入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乙方(轻工联社)已于1989年11月22日内缴足。乙方应出资人民币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变更后,甲方(国托公司)应出资人民币5833万元,占注册资本70%;乙方应出资人民币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三、实际出资的变更情况:变更后,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5833万元,占注册资本70%,其中本次增加投入人民币5833万元于1998年12月6日从国托公司以前年度借给本公司的资金中调整缴足。乙方实际出资人民币2500万,占注册资本30%,已于1989年11月22日缴足。四、其他事项说明:本公司变更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于1989年11月22日业经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89)验字内203号验资报告验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