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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宝荣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焕香。 委托代理人:蒋华光,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艳敏,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宝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焕香。

委托代理人:蒋华光,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艳敏,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宝荣。

委托代理人:乔羽,北京颐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思,北京颐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239号荣盛地产大厦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全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焕香因与被上诉人孙宝荣、原审被告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颖、原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1800元,退回杨焕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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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