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焕香。 委托代理人:蒋华光,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艳敏,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宝荣。 委托代理人:乔羽,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思,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239号荣盛地产大厦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全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焕香因与被上诉人孙宝荣、原审被告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颖、原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1800元,退回杨焕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原 爽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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