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菁,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新凯悦酒店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陕民一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浙江花园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花园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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