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69号b座18层d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泰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会明,该公司技术主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晋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169号华宇国际b座17层a户。 法定代表人:黄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二宝,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山西晋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豪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长实公司、晋豪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泰生、孙会明,晋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二宝,南通六建的委托代理人马红哲、郭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0日,长实公司与南通六建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南通六建承包长实公司开发的天天家园工程,建筑面积85018平方米,建筑层数32、33,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安装(不含挖土、地基处理、消防、门窗、电梯);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7月30日;合同价款104454061元。同日,长实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天天家园工程补充合同条款》(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条款》),主要内容为:(1)南通六建为本工程总包单位。土方、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分别由山西万向实业公司、山西省冶金地质勘探公司分包。所有的精装修由长实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验收等资料负责。安装工程包括给水(但不包括消防工程)、排水、电照、弱电;电梯安装及配套项目由甲方另行分包。……(4)工程款支付:本工程南通六建垫资2500万元工作量,经长实公司审核确认施工完成量达到垫资额度后按月形象进度付款。每月支付工程总价款的65%,主体结构封顶,甲方付至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总造价的85%;施工装修工程按装修工程月形象进度的65%付款;全部工程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的85%;九十天内全部工程结算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款到90%;工程审计完成,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工程质保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垫资完成的2500万元工程量价款自完成以后第一个月起,逐月支付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款项。主体封顶,垫资部分付至85%的工程款。南通六建于2007年3月进场施工。 2011年6月8日,长实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双方确定本工程造价:按89000m2计算。平米造价按1300元/m2结算,合计工程造价11570万元。此平米造价是根据目前已施工工作内容和合同指定剩余工程项目内容所计算的,不含裙楼装修、设备及安装,不含甲方指定分包项目及甲供材。此单价作为最终结算价格不再变动。(2)双方约定自2011年7月份前甲方给予乙方相关损失的经济补偿计,1350万元。(3)本工程结算价合计为12920万元。(4)为了使工程尽快复工,甲方把本项目1-3层(a、b座及裙楼)约13000平米的资产抵押给乙方,复工前甲方须拨付不得低于500万元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不超过10天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双方约定甲方在6月15日前拨付不低于500万元工程款,7月15日前拨付不低于400万元工程款,8月15日前拨付不低于400万元工程款,乙方负责施工至具备交工条件。(5)本项目抵押给乙方部分无论甲方是否出售、抵押或预收定金,一概由甲方自行处理,一切纠纷与乙方无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项目1-3层(a、b座及裙楼)归乙方所有。抵押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如在2011年12月30日前甲方付完乙方所有工程款,抵押1-3层乙方出书面承诺放弃,并在10天后移交本项目,如甲方还无能力支付乙方所有工程款,乙方即将此抵押部分直接受偿自行处理,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直至处理完毕,再办理本项目的移交手续。(6)以上各条款甲方违反任何一条将视为放弃抵押物的回收,乙方将停止施工,直至处理完抵押物后再行复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7)双方在签订此协议前所签订的各项洽商、协议、会议纪要等有不统一部分以此协议为准。(8)甲方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能力及资金实力的单位作为担保方,担保方须与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书》上加盖有长实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晓槟的签字、晋豪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晓槟的签字、南通六建的公章和委托代理人吴光建的签字。《协议书》签订后,长实公司未按约给付工程款,亦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2012年1月长实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1)2011年6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之工程结算方式和工程造价以及工程内容不变;(2)为了使工程能如期复工(2012年2月20日),且按期交付使用(2012年7月31日),甲方在2012年1月17日前支付乙方200万元工程款;(3)乙方在收到此200万元后,承诺将按期复工并如期交工,在此施工期间甲方再支付乙方200万元工程款,乙方将原合同内所有项目完成且具备交工条件,全部完工后进行竣工结算;(4)在此施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止其他施工方及分包方的工作,乙方不得任意甩项和拖延工期,同时履行总包单位职责;(5)本协议如与2011年6月8日签订的协议有争议部分按原协议为准(且其它条款不变)。”该协议未履行。 2012年12月4日长实公司(甲方)与南通六建(乙方)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约定:“(1)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在本年度内完成住宅部分和相关公共部分未完成工程量以及垃圾清理工作,达到住户户内验收条件;(2)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办理工程相关手续,属乙方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先行支付,经核算双方认可后从乙方工程款后期支付费用中扣除;(3)工程款的支付:甲方同意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200万元;2013年1月25日前支付23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所有款项付清后乙方移交本项目。(4)甲、乙双方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决算工作,对后期发生费用进行汇总审核确认并列入在决算中。”该协议签订后,长实公司仍未按约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