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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弟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罗小弟,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丰城市XX镇XX村XX组XX号。2012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小弟犯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罗小弟,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丰城市XX镇XX村XX组XX号。2012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小弟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宜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小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罗小弟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赣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9月,被告人罗小弟因赌博输钱而产生抢劫从事耕牛收购生意的伍某某(被害人,殁年68岁)钱财的念头。2012年10月1日晚,罗小弟使用一张新购买的135XXXXXXXX电话卡联系伍某某,谎称有两头耕牛要卖,让伍某某带好钱到江西省丰城市XX镇来。10月3日早上,罗小弟又数次打电话给伍某某,确认其在过来的路上后,便提前来到伍某某必经的丰城市XX镇XX村XXX山上守候。当日10时30分许,罗小弟见伍某某途经此处,遂上前与伍同行。当二人行至XXX半山腰时,罗小弟突然从后面用左手臂扼住伍某某的颈部将伍扼死,并将伍某某的尸体丢弃至路旁的水沟中。罗小弟从伍某某随身携带的红布制的包内劫得现金13000元以及手机、手电筒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罗小弟指认提取的被害人伍某某的手机等物证,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证人章某某、蔡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小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小弟因赌博欠债而预谋抢劫,杀害年近七旬的被害人并劫取被害人财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刑二终字第53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小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利然

代理审判员  吕梅青

代理审判员  杜曦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文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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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