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8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仙,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乃园1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 申诉人武汉天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鄂民四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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