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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4)民申字第598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本案当事人 抄送:福建高院 拟稿单位:第一合议庭 拟稿人:李琪 份数: 印刷单位: 校对人: 印制时间: 附件: 主题词: 标题 (详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4)民申字第598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本案当事人

抄送:福建高院

拟稿单位:第合议庭

拟稿人:李琪

份数:

印刷单位:

校对人:

印制时间:

附件:

主题词:

标题

(详见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98号

再审申请人(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325号华鸿花园4座1楼a、b、c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礼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湧,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水湖,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58号邮政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黄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少勇,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红,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邮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键入文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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