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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王百忠、王国奎、徐世(仕)毅与刘小平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刘小平,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狮山巷18号。 委托代理人:程斌,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刘小平,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狮山巷18号。

委托代理人:程斌,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占军,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庆敏,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百忠,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1号1号楼1502号。

委托代理人:朱文晰,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奎,男,汉族,1959年5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霞光小区5号楼2单元301号。

委托代理人:朱文晰,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仕毅,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中山路113-15号。

委托代理人:朱文晰,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万寿广场e栋f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斌,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万寿广场e栋f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刘小平与被申请人济南方正圆暖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圆公司)、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一审第三人遵义市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遵义市星源贵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达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清区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长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判决后,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济民二商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方正圆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鲁民提字第72号民事判决。徐小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民再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刘小平的委托代理人程斌、程占军,方正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庄庆敏,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文晰,到庭参加了询问。星源公司、贵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圆公司起诉至长清区法院,请求:一、确认方正圆公司拥有贵州省遵义县毛石镇芭蕉地区钼镍磷多金属矿1.6平方公里区域内所有矿种和3.04平方公里内磷矿矿种的开采权和70%盈利分配权;二、判令徐世毅、王百忠、王国奎和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980万元,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长清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王百忠、王国奎、徐世毅(后于2007年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更名为徐仕毅,以下统称徐仕毅)共同出资组建贵州长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取得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黔)名称预核内字(2005)第0645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贵州诚隆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了验资手续。长城公司聘请何远钧为长城公司副总经理。

2005年5月8日,徐仕毅、何远钧代表长城公司与刘小平签订《合作办理遵义县毛石镇芭蕉矿区开采证协议书》(以下简称《办证协议》)。长城公司尚在组建过程中,徐仕毅、何远钧两人代表长城公司在《办证协议》上签字,但已将其职务身份明确告知了刘小平。该《办证协议》约定,甲方为刘小平、杨光祥,乙方为何远钧、徐仕毅,遵义县毛石镇芭蕉钼镍矿区探矿权原系贵州省有色地质总队所有,面积3.04平方公里,现已转让给甲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商定,在原有探矿证钼镍矿种基础上申办开采证,在申办过程中,增补磷矿矿种,申办开采证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二、甲乙双方约定,申办钼镍磷矿开采证的费用为25万元,乙方在2005年5月18日前将此费用的70%打入甲方账户上,金额为18万元,余款在贵州省国土部门对该证评估完结时支付。三、开采证办理完毕后,乙方享有该矿区沙湾至高岗地区约1.6平方公里区域的自主权,该区域所有矿种的开采权归乙方所有,其余地区的开采权归甲方所有,具体坐标待取得采矿证后另行明确。四、在采矿过程中,甲方区域内钼镍矿开采完毕坑矿点,磷矿交由乙方开采,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商谈补偿条件。但每吨磷矿补偿费不得超过20元。五、在采矿过程中,双方各自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自有矿区发生的民事、刑事及安全生产责任,独自完成,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法规,自觉交纳税收、土地、林业、公安等部门的费用。六、在政府工作协调上,甲、乙双方本着一家人的现实情况互惠互利,互相帮助,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维护矿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七、该矿区申办磷矿矿种时,如遇该矿区需补偿时,补偿费过高或乙方不愿意补偿时,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办证费用,但不视为甲方违约。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按协议标的5倍支付对方违约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杨光祥未在该协议上签名。《办证协议》签订后,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代表长城公司先后给付刘小平或按其指示交给镇政府等部门现金共计31.60万元。刘小平在收款条上分别注明办理遵义县芭蕉矿区钼镍磷矿采矿证前期费用、申办遵义县毛石镇芭蕉钼镍磷采矿证资料费、分担芭蕉矿区占地费用等内容。

2006年9月20日,刘小平为主要发起人与杨光祥、喻登科、罗素芳共同出资成立星源公司,刘小平持股比例为60%,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11月14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为星源公司颁发采矿权许可证书。2009年4月,星源公司和在相邻区域拥有采矿权的葫芦岛贵达贸易有限公司整合成立贵达公司,刘小平任法定代表人。《办证协议》中约定的王百忠、王国奎、徐仕毅享有的1.6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包含在上述星源公司、贵达公司的采矿权范围内。刘小平、星源公司、贵达公司未将上述事实告知王百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