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泽明,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成,北京市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泽明,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成,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户连峰,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惠农合作社)为与被上诉人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慧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李玉林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立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惠农合作社(甲方)与谷丰公司(乙方)签订《玉米代购代存合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数量、质量以及双方协商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甲方代购、代存玉米,甲方支付费用和利润,并根据生产所需在约定的时间内调运完毕。第一条约定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粮食数量:收购品种2012年产玉米;国标二等、水分≤16%、杂质≤1%、色泽气味正常;计划5万吨,结算数量以实际收购数量为准。第二条约定代购代存费用:1、仓房租赁费用为20元/吨,入库结束后先按10元/吨支付,出库时结清。2、收购入库费用20元/吨,入库结束后先按10元/吨支付,出库时结清。3、保管费用20元/吨,按每季度5元/吨暂付,出库时结清。4、乙方利润30元/吨。第三条约定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由甲乙双方在保证粮食收购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参考收购当地同期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收购价格由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传真)进行确定,如收购价格出现变动由乙方及时书面(包括传真)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书面(包括传真)反馈后,乙方按变动后的价格进行收购,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价格,乙方则维持原价格收购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停止收购,对于价格变动前的收购数量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进行确认。第四条约定资金支付方式:1、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玉米所需收购资金,乙方必须专款专用,实际收购启动后,乙方每日以书面(包括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告知乙方收购数量及单价,每5000吨为一个批次,乙方收购完成5000吨,甲方及时将收购资金汇至乙方账户,收购结束时多退少补。2、如乙方为甲方垫资收购,甲方应根据乙方出资额支付工商银行贷款利息7.2%月息,甲方按每吨100元支付给乙方保证金。(若甲方因故拒提所收玉米,该保证金由乙方划扣)。3、甲方在玉米出库前应先付清乙方垫支玉米收购款和利息以及代购代存费用,利息3个月结算一次。第五条约定交货方式和提货期限:交货方式为甲乙双方在乙方仓库以共同检斤、验质的方式交货。提货期限为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第六条约定货款金额为每批次粮食货款金额累加之和。第七条约定结算金额为乙方垫付部分货款及利息和代购代存费用之和。甲方在出库前先付清乙方垫支玉米收购款及利息,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批次粮食交付甲方。甲乙双方结算完毕经书面确认后10日内,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1、乙方应在提货期限内交付合同约定全部货物。甲方应在提货期限内将本合同应结算货款的总金额汇至乙方银行账号,并将货物全部从乙方仓库运出。如甲方延期提货,超过2013年9月30日,仓储费用按照实际保管期限计算,延期保管费用每吨每月6元,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2、不论市场涨价或降价,甲乙双方均应按合同规定的各条款执行。(1)如乙方违约,可根据出库时当地玉米市场收购价格向甲方补足市场差价后再按本合同约定的每吨100元赔付给甲方。(2)如甲方违约,可根据出库时当地市场收购价格向乙方补足市场差价后再按本合同约定的每吨100元赔付给乙方。第九条约定粮食质量、数量及损耗确定:1、乙方确保收购的玉米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品质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收购结束后10日内抽样检测,以甲乙双方共同抽样的样品检验结果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在检验单上签字。2、粮食出库时甲乙双方在共同抽取样品检验水分,与入库时的水分对比,因失水分形成的亏损数量由甲方承担。3、甲方在乙方收购时选择一处仓房,派员会同乙方参与收购及出库管理,认真确定保管期间的损耗比率。据此推算乙方所存储玉米的正常损耗,并由甲方承担。4、按合同约定需要甲方派员参与的管理工作,若甲方不派员参与,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工作。第十条约定储存责任:1、乙方负责储粮熏蒸,通风及日常保管,确保数量真实,粮情稳定。2、乙方须提供收购入库、保管、出库所需一切机械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3、在收购期间甲方可派人员协助乙方收购,但乙方不应因甲方的协助收购而免责。第十二条约定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可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SGS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的生效和变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到2013年9月30日前有效。

合同签订后,惠农合作社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5月26日、7月30日、9月17日向谷丰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130万元、200万元、443万元,共计款项为873万元。2013年9月17日,惠农合作社给谷丰公司发的一份付款说明,明确其873万元付款所支付的项目:1、保证金500万元。2、仓房租赁费20元/吨,入库结束后10元/吨。计50万元。3、收购入库费20元/吨,入库结束后10元/吨。计50万元。4、保管费20元/吨,按每季度5元/吨。计25万元。5、出资额银行利息按每季度支付,2013年4月19日收购结束至7月19日为一个季度,下一个季度到10月19日支付,计248万元。

谷丰公司履行了玉米的收购义务,其提交的《收购玉米库存情况表》显示,2013年3月11日至4月19日共收购玉米50414.01吨。谷丰公司为此提供了五份经双方确认的《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委托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收购玉米数量及价格确认函》,分别载明:2013年3月11日谷丰公司确认收购玉米5000吨,收购单价为2280元/吨。2013年3月14日确认收购玉米10000吨,收购单价为2280元/吨。2013年3月30日确认收购玉米13000吨,收购单价为2280元/吨。2013年4月9日确认收购玉米29000吨,其中13000吨收购单价为2280元/吨,16000吨收购单价为2340元/吨。2013年4月19日确认收购玉米50000吨,其中13000吨收购单价为2280元/吨,37000吨收购单价为2340元/吨。谷丰公司出具由惠农合作社委托人陈某签字的三张《收购玉米入库质量检测表》,对17个储存地点的玉米进行检测。检测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