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罗襄珑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襄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开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刘纯,该公司社长。 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襄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开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刘纯,该公司社长。

再审申请人罗襄珑因与被申请人大象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出版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宇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襄珑申请再审称:1.罗襄珑于2013年7月5日申请一审法院向郑州市邮政局调取证据,并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既没有支持罗襄珑的申请,也没有裁定予以驳回,违反法定程序。2.一审、二审法院明知大象出版社不是报社、期刊社,却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文只适用于报社、期刊社,不适用于出版社。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8年9月对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解释,以及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图书出版合同的规定,著作权人交付给出版社的作品是著作权人的财产,出版社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负有保管义务,且必须返还给著作权人,丢失、毁损甚至利用罗襄珑的作品假冒出版,必须予以赔偿。3.二审法院收取罗襄珑460元上诉费,却在二审判决中判令罗襄珑承担200元诉讼费,对于多收取的诉讼费二审法院应予退还。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大象出版社是否侵害了罗襄珑的著作权;二审法院是否应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罗襄珑在2013年7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调取证据或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中,申请一审法院到郑州市邮政局调取证据或者追加该邮政局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查明其作品是否由大象出版社领取,如果没有领取,就由郑州市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已认定罗襄珑邮寄出的作品于2008年11月24日由大象出版社领取,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无需再向郑州市邮政局调取证据或者追加其为当事人,罗襄珑据此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大象出版社是否侵害了罗襄珑的著作权问题

本院认为,罗襄珑将涉案作品寄往大象出版社的地址,邮政局按照该地址将该包裹投递给大象出版社,大象出版社领取该包裹并无不当,罗襄珑以大象出版社误领包裹构成侵权为由,要求大象出版社承担侵犯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出版者的民事责任。”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是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签订了出版合同,在此情况下,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才负有保管的义务。本案中,罗襄珑只是向大象出版社投递了作品,大象出版社没有采用其作品,也未与其订立出版合同,即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故大象出版社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罗襄珑主张大象出版社侵害了其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无出版社在订立出版合同前有承担退稿义务的规定,故罗襄珑要求大象出版社退还涉案作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关于本案二审诉讼费收取问题

二审法院在罗襄珑提出上诉后,向罗襄珑收取了460元诉讼费,但二审判决书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是200元。罗襄珑据此认为二审法院多收取了260元诉讼费,可根据二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

综上,罗襄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襄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