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委托代理人:胡四平。 委托代理人:胡四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军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满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金刚。 原审第三人: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郑明、王伟因与被申请人孙军红、鲁满想、郑岚、马金刚,原审第三人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21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