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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小玲、吴艳、吴涛、缪占华、吴琴、郭雷蓉、吴君与王世洋、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祥忠,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佳伟,江西策源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3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祥忠,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佳伟,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祥忠,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佳伟,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世洋。

委托代理人:江祥忠,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佳伟,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缪占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小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雷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琴。

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洋地产公司)、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因与缪占华、万小玲、郭雷蓉、吴君、吴涛、吴艳、吴琴(郭雷蓉、吴君、吴涛、吴艳、吴琴系吴木根的继承人,以下简称缪占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赣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缪占华等利用受托之便,以“泰洋花苑”项目融资借款需还本付息为由,从申请人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处获取资金3205.141707万元,其中从“泰洋花苑”项目内直接支走1115.4447万元,从申请人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处直接套取2089.697007万元。审计鉴定显示“泰洋花苑”项目除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自认收到的借入款435万元外,没有其他借款入账。缪占华等没有任何理由获取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的资金2770.141707万元(2089.697007+1115.4447-435)。二审判决关于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缪占华等虚构归还借款的事实及虚列开支平账侵占其财产2938.237267万元,也没有证据证明缪占华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占有其财产2938.237267万元,故缪占华等不应负相应的返还责任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已对主张的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证明缪占华等获取了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2938.237267万元资金的事实,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在此情形下,应由缪占华等对其在委托期间所借款项的来源、借款实际发生、借款流向等事实提供证据,进而证明获取资金的合理性、合法性。但缪占华等在本案中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还款人主张其还款错误应由还款人举证证明其是在受到了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错误支付了还款,出借人不应再对款项交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二审判决就缪占华等在受托期间利用收款收据及白条虚假开支平帐169.96614万元之事实不予认定,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缪占华等未提交书面意见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以“泰洋花苑”项目开发融资为由,向缪占华等借款。2006年4月22日,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共同出具了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缪占华全权负责“泰洋花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调配人、财、物等内容。同日,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与缪占华签订《协议》。2007年5月10日,驼洋地产公司与缪占华等人签订了一份《归还借款协议》。对于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性,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异议。

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不仅向缪占华等连续借款,还通过缪占华等向其亲友借款。驼洋地产公司与缪占华等签订的《归还借款协议》表明驼洋地产公司通过缪占华等向银行借款1200万元。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所称除了435万元外其与缪占华等没有其他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向缪占华等支付款项2089.697007万元的凭证,缪占华等认可收到其中的1175.5823万元。该款项减去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认可的435万元,剩余740.5823万元,王世洋未能举证证明该剩余款项是错误支付。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缪占华等经手支出的1115.4447万元是驼洋地产公司或者王世洋领取用于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而不是缪占华等擅自使用的。缪占华等受托管理“泰洋花苑”项目的目的之一是回收资金偿还借款,并且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曾经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向缪占华等直接支付款项2089.697007万元,缪占华等通过“泰洋花苑”项目账户支出的1115.4447万元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对此,公安机关侦查审查认为,万小玲没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称,其直接错误支付给缪占华等2089.697007万元,经“泰洋花苑”项目收入中支取后错误支付给缪占华等1115.4447万元,缪占华等虚列开支并使用收款收据及白条款平账169.96613万元,扣除应归还的借款435万元及“泰洋花苑”项目收支差额1.87058万元后,缪占华等共计占用款项2938.237267万元,该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缪占华等占用款项2938.237267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对此,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不仅需要证明缪占华等已经实际取得了2938.237267万元,还需要证明缪占华等占有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支付上述主张的款项时存在受欺诈、受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并且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主张的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跨度长、次数多、金额大,其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很长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其还款错误应由还款人举证证明其是在受到了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错误支付了还款,缪占华等不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