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00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玥,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宛丽红,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瑞祥,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山新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戴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戴河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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