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 (2014)赔监字第25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杨素琴,女,系被侵权人王守成(已死亡)之妻,汉族,193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镇肖北居民委2组3号。 委托代理人:王守政,退休工人。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浦东1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颜国军,检察长。 申诉人杨素琴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沈中委赔字第4号决定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辽法委赔监字第3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王守成因涉嫌偷税被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并被扣押现金和划扣账户款项共计161181元,该院代王守成缴纳税款113681元,后该院以王守成不构成犯罪撤销案件,代缴税款及剩余款项未返还王守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沈中委赔字第4号决定书认定,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已向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缴纳了113681元,仅有47500元未处理,对此应返还47500元及利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辽法委赔监字第3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采纳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的答复意见,认定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缴的税款系其应缴纳的税款,不应返还,驳回了申诉人的该申诉事项。以上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 二、直接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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