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李道伟、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克莱蒙-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勒格雷,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克莱蒙-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勒格雷,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道伟。

委托代理人:蔡先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麒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

法定代表人: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道伟、青岛森麒麟胎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