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克莱蒙-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勒格雷,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道伟。 委托代理人:蔡先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 法定代表人: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道伟、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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