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长江北路1205号。 法定代表人:管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洪,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苏知民终字第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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