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周伟龙与余剑虹、余胜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剑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梅。 再审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0号

申请人(一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剑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明。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余胜英。

以上四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伟龙。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丽妃。

一审第三人:林伙海。

委托代理人:陈国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屿礁村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瑞,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因与被申请人周伟龙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银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朱、彭丽妃及一审第三人林伙海、福清市瑞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剑虹、余胜明、余胜梅、余胜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上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