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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赛信膨化机械有限公司、济南赛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赛信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五区18号房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赛信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五区18号房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月强,北京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默立,北京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际,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赛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工业园时代总部基地五区18号房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兆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赛信膨化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赛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赛信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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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