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向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与开元路交叉口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锡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河南天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现代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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