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38号 委托代理人:李宗蔺,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锡君。 委托代理人:彭皓,四川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睿,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泽曦(系王洪、张锡君之子)。 委托代理人:彭皓,四川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睿,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洪因与被申请人张锡君、王泽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饶 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