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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Breeze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 代表人:崔荣守(youngsoochoi),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铭,北京市竞天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mountainbreeze(barbados)srl]。

代表人:崔荣守(youngsoochoi),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铭,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紫辰,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凤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宁,北京市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风(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风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裁定已经确立了公司董事合法性问题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以公司章程、内部有效决议来认定公司的合法董事。根据山风公司的章程,董事由股东任命。山风公司的唯一股东新佰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佰益)、香港佰益的唯一股东株式会社佰益投资(以下简称韩国佰益)均作出认可崔荣守、金秀荣担任山风公司董事的有效决议。且崔荣守、金秀荣根据巴巴多斯的法律,已完成了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事务与知识产权办公室的登记备案。山风公司提供的香港佰益、韩国佰益的股东决议以及巴巴多斯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资料足以证明崔荣守、金秀荣作为山风公司董事以及代表山风公司提起诉讼的有效性。山风公司被辞任董事闵凤振向巴巴多斯法院起诉要求恢复董事身份以及否定崔荣守、金秀荣董事身份的诉讼,不能成为否定山风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的理由,更不能以此否定香港佰益和韩国佰益作出的董事任免决议。二审裁定将公司董事的决定权交给被辞任董事,违背公司自治原则,侵害了股东决策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关于金秀荣担任韩国佰益的社内理事即代表人的有效性问题,经韩国法院三审终审,已经确认金秀荣为韩国佰益的合法代表。二审裁定未认定该判决内容,属遗漏重大事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中天公司陈述意见称:(一)本案涉及的是山风公司董事变动是否有效,属于公司内部变更的行为,应当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即巴巴多斯法律。巴巴多斯公司登记机关不实质审查公司申报的变更登记资料,故山风公司提供的在册董事资料不能证明金秀荣、崔荣守董事的合法性。(二)韩国友利银行以欺诈方式取得闵凤振在山风公司董事辞任资料上的签名,从而将山风公司董事变更登记为金秀荣、崔荣守。韩国法院生效判决只能认定韩国佰益董事的有效性,不能用以认定山风公司董事的有效性。(三)山风公司董事合法性问题已经在巴巴多斯法院诉讼过程中,在诉讼未决阶段,中国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且查明巴巴多斯法律等问题存在较大难度,中国法院亦不方便管辖本案。综上,请求驳回山风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山风公司作为中天公司的股东,对其与中天公司因股东知情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享有诉权,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山风公司系巴巴多斯登记成立的公司,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巴巴多斯法律。巴巴多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山风公司董事为崔荣守、金秀荣,其决议授权崔荣守代表山风公司起诉,故本案起诉符合受理条件。

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山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山风公司董事变更为崔荣守、金秀荣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此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争点,应与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董事变更在公司内部不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生效要件,二审法院认为应根据山风公司章程及内部有效决议认定董事变更的效力,并无不当。本案中,山风公司提供了公司章程以及唯一股东香港佰益出具的股东决议等证据,而中天公司提供的境外未决诉讼证据并不具有否定股东决议的效力。二审法院仅以相同争议在巴巴多斯法院诉讼过程中,就不认可香港佰益股东决议的效力,进而裁定驳回山风公司的起诉,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境外法院受理同一争议,仅是管辖权确定阶段人民法院酌情裁量是否不方便管辖的一项因素,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不得再以不方便管辖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综上,山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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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