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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泰西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斯培法与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家园业主委员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99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55号。 负责人:夏晨潮,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伟庭,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99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杭州西湖西湖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55号。

负责人:夏晨潮,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伟庭,男,48岁,浙江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安泰西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55号。

负责人:斯孝坤,该清算委员会主任。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斯培法,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西溪路655号西湖家园别墅5号。

委托代理人:钱晨,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军威,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湖家园业委会)与被申诉人杭州安泰西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清算委员会、斯培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浙民再字第24号民事裁定。西湖家园业委会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民监字第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湖家园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斯培法的委托代理人钱晨、吴军威到庭参加了诉讼;安泰公司清算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4月10日,西湖家园业委会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称,安泰公司、斯培法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之标的西溪路655号24幢(以下简称案涉24幢房屋)3层,是西湖家园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用房,损害了西湖家园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确认上述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西湖区法院一审查明:1993年起,安泰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建设杭州安泰西湖山庄(后改称西湖家园)小区。1997年安泰公司制作中国杭州安泰西湖山庄广告载明,西湖家园小区内设有家乡小吃餐厅、便利商店、龙井茶室、美发美容室、棋牌室、桌球室、台球室、阅览室、医务室、洗衣房、健身房等服务设施。1999年10月,西湖家园小区转为内销,安泰公司同时制作的西湖家园广告载明,西湖家园小区内设有大花园的社区活动中心、多功能球场、娱乐中心、餐饮中心、健身房等生活、娱乐设施。2001年起,西湖家园小区业主与安泰公司就小区的公建用房移交问题多次协商,并于2001年9月1日与安泰公司代表林弘正签署一份《会议纪要》,安泰公司承诺在10月底前将配套房屋、多功能球场移交业主。

1997年6月12日,安泰公司取得安泰西湖山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公建2幢,面积1200平方米。1998年9月28日,杭州市规划局为安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内容为:“根据我局97年6月12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在西湖区西溪路655号建设安泰山庄公建l#、2#(即案涉24幢房屋)二幢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别墅7#一12#、22#共七幢建筑面积1590平方米,共计2790平方米工程现已竣工,经查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特发此证。”

1999年8月,安泰公司向杭州市房管局申请案涉24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注明:幢号为公建,房号为2,总层数为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用途为公建……等。杭州市房管局经测绘于1999年8月20日向安泰公司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安泰公司;房屋坐落西溪路655号24幢;混合结构;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820.45平方米;设计用途非住宅。”2002年5月16日,西湖家园小区经验收小组现场验收,出具杭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安泰公司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后综合验收分项意见书中明确安泰公司已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公建一计335.66平方米)和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安泰公司系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期限为1994年4月6日至2003年4月5日。2003年3月1日,安泰公司因经营期限将满就公司清算工作召开董事会,决定尽速出售公司自管房。2003年3月7日,斯培法与安泰公司签订两份《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安泰公司将案涉24幢房屋1-2层和3层建筑面积325.81平方米及253.03平方米的非住宅以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转让给斯培法,转让价分别为814525元和632575元。2003年3月14日,斯培法取得案涉24幢房屋1-2(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45808号)层和3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杭房权证西字第145807号),建筑面积分别为325.8l平方米和253.03平方米,设计用途“非住宅”。

2003年4月28日,斯培法及其妻高莉莉与林弘正、姜桂英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斯培法、高莉莉将其共有的案涉24幢房屋3层建筑面积253.03平方米的房产赠予林弘正、姜桂英所有。该赠予合同并经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5月8日,林弘正取得案涉24幢房屋3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面积253.03平方米,设计用途“非住宅”,共有人为姜桂英。

2003年7月26日,斯培法与安泰公司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安泰公司将案涉24幢房屋1层建筑面积242.25平方米的非住宅以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转让给斯培法,总价606125元。2003年8月7日,斯培法取得案涉24幢房屋1层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45808号),建筑面积242.25平方米,设计用途“非住宅”。

现上述房屋由斯培法、林弘正、姜桂英在使用。

西湖区法院另查明:2003年7月11日,徐向英等17位西湖家园业主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安泰公司清算委员会提供案涉24幢房屋给小区业主。2003年9月18日,西湖区法院作出(2003)杭西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141号民事判决),认为安泰公司已向小区业主提供公建用房335.66平方米,占总面积千分之十二,已超过杭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千分之七标准,安泰公司不需再提供公建用房,据此驳回了徐向英等17位业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04年9月21日,西湖家园业委会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安泰公司清算委员会将案涉24幢房屋归还全体业主无偿使用。2006年3月1日,西湖区法院作出(2004)杭西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53号民事判决),认为安泰公司已提供公建用房335.66平方米,占总面积千分之十二,已超过规定的千分之七标准。对已超过规定的公建用房部分,尚无证据证明安泰公司已作出承诺将其交付给小区业主使用,西湖家园业委会要求将案涉房产交付给全体业主无偿使用于法无据,据此驳回西湖家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西湖家园业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06)杭民一终字第88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3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