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监字第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1808室。 法定代表人郭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凤翔,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保延宁,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西塔。 法定代表人侯国光,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因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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