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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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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葫芦岛锌厂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四终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茵,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四终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和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