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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或、卢宜坚与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或。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或。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宜坚。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新都会环球广场6-1101。

法定代表人:董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七里塘十里庙路11号9幢。

法定代表人:董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莲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或、卢宜坚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或、卢宜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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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