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或。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宜坚。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新都会环球广场6-1101。 法定代表人:董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西七里塘十里庙路11号9幢。 法定代表人:董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莲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梁或、卢宜坚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梁或、卢宜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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