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豫龙胶带上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玲,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玲,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峻岩,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向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贤,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贺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龙胶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三一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路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豫龙胶带公司申请再审称:豫龙胶带公司所供应产品的质量获得了三一路面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并授予“最佳贡献奖”。累计供应了近万条橡胶输送带,仅凭一个批次产品(7根橡胶带)存在质量问题,以终止合作和停止支付货款,要挟豫龙胶带公司签订《扣款协议书》,承担600余万元的违约金,显失公平。二审判决对双方合作的总标的额,《检验报告》中不合格产品涉及批次、数量、金额,以及给三一路面机械公司造成的损失等重要事实均未查明。仅依据2011年8月3日针对一种产品规格型号《检验报告》的质量问题,以豫龙胶带公司承担的违约金600余万元与三年全部供货款累计金额相比较,有悖常理,没有事实根据,明显不公。一审判决将三一路面公司单方提供的《检验报告》与损失的关联性未予认定,即作为查明的重要事实之一,二审判决也刻意回避对《检验报告》真实性的认定。二审判决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套用法律规定,忽略了豫龙胶带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余万元与三一路面公司实际损失之间差距巨大的事实,以及豫龙胶带公司在合作过程中的劣势地位和尚欠豫龙胶带公司巨额货款的情况。三一路面公司片面夸大损失,强行要求豫龙胶带公司给予赔偿,不仅缺乏事实根据,而且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原则相悖,不应得到支持。豫龙胶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三一路面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豫龙胶带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扣款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应予撤销。

经审查,《扣款协议书》的内容涉及豫龙胶带公司所供输送带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有5项指标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相关国家标准及豫龙胶带公司自愿支付违约金684.8万元,约定该款项从三一路面公司所欠货款中分6个月等额扣除。虽然《扣款协议书》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数额、不合格的产品种类和范围没有具体写明,但可以看出是因产品质量原因,豫龙胶带公司负有违约责任,并自愿承担支付违约金。2012年5月8日,双方核对账目时,豫龙胶带公司不但未对三一路面机械公司以应付货款冲抵违约金的行为提出异议,且还在《对账余额调节表》上盖章予以确认,该行为进一步表明豫龙胶带公司认可《扣款协议书》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扣款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是豫龙胶带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豫龙胶带公司认为《扣款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豫龙胶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