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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港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郭胤股权转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再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田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近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再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田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近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岩瑛,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金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宏生,黑龙江泰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建慧,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东邵渠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胤,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港公司)与北京骏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腾公司)、郭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港集团公司、山西金港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51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港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岩瑛、赵近宏,山西金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宏生、齐建慧,骏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王辉,郭胤委托代理人纪敏、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6月21日、6月22日、7月20日、8月10日,金港集团公司(甲a)、山西金港公司(甲b)作为转让方(甲方),骏腾公司(乙a)、郭胤(乙b)作为受让方(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作为财务顾问及监管方(丙方)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1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1.北京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地产)是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亿元。2.金港地产股东甲a(持股60%)及甲b(持股40%)同意转让其持有的金港地产100%的股权予受让方。受让后,乙a持99%,乙b持1%。……7.2003年3月11日,金港地产与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地产)订立了一份《丰盛危改小区d、e区项目转让合同书》,约定天恒地产将其名下丰盛项目转让给金港地产。……甲方、乙方及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守:二、股权转让价及财务顾问费。1.股权转让价。(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总计为7亿元。(2)金港地产股东甲a(持股60%)及甲b(持股40%)同意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转让价格转让其持有的金港地产100%的股权予受让方。受让后,乙a持99%,乙b持1%。甲a(持股60%)及甲b(持股40%)按照各自原持股比例享有转让价款。2.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为本股权转让之财务顾问协助本次股权转让,并监督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财务顾问费共计200万元,同时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甲、乙双方同意各承担50%财务顾问费,于股权过户全部完成、甲方及乙方签署了《股权交割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三、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及转股手续的办理。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同时,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意由丙方对于乙方分期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进行监管,并授权丙方在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解除监管的条件具备后解除对于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的监管。同时,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配合乙方完成尽职调查并负责与乙方共同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具体安排如下:(1)签署本协议当日内,乙方支付定金0.5亿元到甲方中的甲a在丙方新设的并由丙方监管的帐户;(2)自定金到达监管帐户之日起乙方有权对金港地产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期间为不超过两周,甲方保证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工作。(3)在乙方尽职调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并且甲方出示用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相关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金港地产股东会决议、金港地产董事会决议)后乙方支付第二笔转让款4亿元到监管帐户。……2.为了保证本协议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由丙方监管金港地产,包括但不限于金港地产之所有印章、营业执照、所有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财务帐目等。监管日期至目标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之日止。……四、各方的承诺及保证。1.甲方的保证承诺:(2)甲方合法取得并有效拥有其在金港地产中的股权,同时,该等股权未被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被任何司法机关冻结、扣押或者查封或面临该种威胁;(8)甲方承诺有约5亿元可计入金港地产丰盛项目的开发成本(帐目及发票);(9)甲方保证,双方签署了《股权交割单》之前,金港地产不存在任何其他未经披露的已有或潜在负债。甲方承诺,在乙方受让目标股权后发现《股权交割单》之前若存在任何未经披露的或有负债,甲方同意就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用于扣除甲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索赔。丙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向甲方追偿。4.乙方保证承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关系义务和责任。六、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已付到监管帐户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纠正违约行为之日。如果甲方逾期超过60日,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有权按已付转让价款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各方确认,在发生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下,丙方有权并有义务自收到乙方发出的《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帐户内的全部资金退回乙方指定的帐户。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金,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直至纠正违约行为之日。如果乙方逾期超过60日,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未付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七、本协议的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且乙方将0.5亿元股权转让定金汇入监管帐户之日起生效。4.对本协议或者附件的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方为有效。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协议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7.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含任何催告)应以书面做出,由本协议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各方指定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发至如下号码,或以邮件寄出至以下地址。以专人递送或以传真发出的通知于递交时或发出后24小时(法定假日顺延)视为已经送达;以邮件寄出的通知在以下列收件地址寄出后3日(法定假日顺延)视为已经送达。……

责任编辑:国平